忠诚铸警魂 英模砺担当——“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一级英雄模范”温向红同志奖章证书颁授仪式在南昌举行

9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在江西省南昌市举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一级英雄模范”温向红同志奖章证书颁授仪式。司法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黄祎出席仪式并为温向红同志颁授奖章和荣誉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表彰奖励办公室副主任陈祎宣读表彰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袁勤华出席。温向红,女,现任江西省温圳监狱党委副书记、政委。从警35年来,她始终不忘入党初心,忠诚履职尽责,展现了新时代司法行政干警对党忠诚、执法为民、勇毅担当、清正廉洁的优秀品质。她先后荣立个人二等功2次、个人三等功4次,获得“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江西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等荣誉。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印发决定,授予其“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会议号召,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司法行政干警要向温向红同志学习,学习她对党忠诚、信念坚定的政治品格,恪尽职守、实干笃行的敬业精神,挺膺担当、英勇无畏的过硬作风,严于律己、坚守底线的道德情操,锐意进取、争当先锋,奋力推进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26 10:22:02

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聚焦企业“急难愁盼”,严肃纠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执法标准不一致加重负担”“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该罚不罚、粗暴执法”等四类突出问题,解决了一批制约企业发展的执法痛点、堵点问题,形成了不少为民办实事的经验执法。截至9月21日,累计为企业挽回损失150多亿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专项行动走深走实,现将各地在专项行动中形成的8个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些案例涵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等多个领域,既涉及企业重大权益保障,也关乎群众身边的“小事”,从不同侧面体现了“监管与服务并重、执法与纾困结合”的核心要义,为各地各部门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一是坚持包容审慎,破解执法与发展的矛盾。各地通过预警提醒、调解协商、不予处罚、跟踪指导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主动纠错,积极整改,实现“纠错”与“发展”双赢。案例6在处理企业排污致鱼塘死鱼事件中,通过违法预警、组织调解推动企业赔偿损失29.4万元,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既维护了群众权益,又避免企业因处罚陷入经营困境。案例3针对某棉业公司因粉尘噪音被投诉问题,纠正过度执法行为,指导企业改造设备、调整生产时段,既守住生态底线,又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实现“环保严监管”与“企业轻负担”的平衡。二是聚焦精准服务,打通监管与需求的堵点。各地将“监管”与“服务”深度融合,从被动响应转向主动治理,在单一的刚性管理中融入柔性服务,通过定制化措施破解企业实际困难。案例1针对农户小批量柴油运输难题,创新“农忙柴油保供专线”,提供“定时定点定量”配送服务,同步加强联合监管,既消除安全隐患,又保障农业生产用油需求,实现“堵”非法运输与“疏”合法供给的有机统一。案例7通过专家研判、专项核查、跟踪督办等措施,妥善解决经营权移交纠纷问题,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不仅保障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挽回经济损失40余亿元,而且有效维护了政府诚信公信力。三是创新机制方法,提升执法与服务的效能。各地立足企业实际需求,坚持机制创新,靶向施策破解企业发展困境,执法服务精准高效,彰显了创新赋能企业发展的实践成效。案例4针对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获权周期长、核心技术被抢注问题,建立专利快速申请通道,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提供“一站式”全链条服务,助力企业形成专利保护矩阵,彰显“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实践成效。案例5探索车辆停放差异化管理,在不影响道路行驶安全、通畅的前提下,对特定区域内餐饮门店门前道路的车辆违停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平衡了城市管理与便民利企需求,以精细化、人性化监管释放了消费活力。四是强化协同联动,凝聚部门与企业的合力。打破部门执法标准壁垒,强化横向协同与纵向联动,是实现精准执法、有效服务和复杂问题系统化治理的根本路径,最终达成政府善治、企业获益、群众满意的多赢局面。案例2针对“食品生产企业是否安装挡鼠板”的执法标准不一致问题,协调市场监管、应急、消防等部门会商明确整改标准和步骤,指导企业结合实地情况精准有效整改,在妥善解决“执法标准打架”困扰的同时,确保食品安全与消防安全底线不失守。案例8聚焦某啤酒企业因城市发展面临的噪音扰民、货车禁行、冷库安全等难题,统筹协调公安、交通、城管、应急等部门,采取限时错峰通行、划定停车区、加装隔音设备、调整作业时段、更换安全制冷剂等“一揽子”措施,系统性解决企业发展瓶颈,实现“政府有为、企业有感、群众有获”。此次发布的案例,集中展现了各地在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服务质效、平衡监管与发展关系等方面的创新实践,彰显了“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的法治理念,生动诠释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下一步,司法部将继续指导各地深化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以典型案例为引领,将规范执法与服务发展、保障权益紧密结合,推动执法更加规范、服务更加精准、监管更加有效,切实增强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目录1.江苏某市疏堵结合推动解决小批量危险货物运输“最后一公里”2.浙江某区多部门联合帮扶助企整改破解“标准打架”难题3.山东某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4.河南某市高效运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助力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5.湖南某市探索就餐高峰期车辆停放差异化管理新举措6.广西某市轻微不罚助企纾困彰显执法温度7.陕西全程跟踪督办助力企业收回经营权8.新疆某开发区“协调+服务”模式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案例一江苏某市疏堵结合推动解决小批量危险货物运输“最后一公里”【关键词】危货运输指导规范疏堵结合【基本情况】2025年5月,有农户通过江苏某市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线索收集渠道反映,农用机械田间作业用油批量小、频次多、时效短,为了节约成本往往使用普通货车甚至面包车运输,常受到交通运输部门处罚,用油难题长期困扰着广大农户。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将此问题交给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跟进处理。【协调处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会同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深入走访调研,分析研判解决路径。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发布《小批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范》,依法为小批量柴油运输提供安全规程;开通“农忙柴油保供专线”,提供“定时、定点、定量”的柴油配送上门服务。同时,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指导协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加强联合监管,加大对非法运输柴油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参与保供的运输企业、车辆、人员进行严格资质审核和安全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典型意义】危险货物运输监管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管理行为、强化服务保障,以维护公共安全、满足民生需求。此案中,执法部门将“堵”非法运输与“疏”合法供给相结合,在严格监管非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的同时,通过优化服务解决农户生产实际困难,避免了监管过严影响农业生产、执法松懈滋生安全风险的矛盾,也为此类案件处理提供了新路径。案例二浙江某区多部门联合帮扶助企整改破解“标准打架”难题【关键词】挡鼠板设置标准不一联合帮扶整改【基本情况】2025年5月,浙江某区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召开政企座谈会,某企业反映市场监管、应急、消防对于食品生产企业安装挡鼠板的要求不同,希望得到统一明确的整改意见。经了解,为防控病媒生物危害,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在通道上设置挡鼠板,尤其车间、仓库门、物流通道等与外界连通的出入口为必装区域。应急、消防部门则认为在通道上设置挡鼠板存在安全隐患,依法应予拆除,给企业造成困扰。工作专班将此问题交由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跟进协调处理。【协调处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会同综合执法办,组织市场监管、消防、应急等单位召开协调会,具体分析场地布局、工艺流线等实际情况,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初步确定设置“快拆”式挡鼠板的解决方案。2025年6月,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协调市场监管、应急、消防等部门联合入企帮扶整改,指导企业在车间出入口、仓库门、物流通道等位置累计放置26块“一键拆除”式挡鼠板,在解决企业困扰的同时,守牢食品安全与消防安全底线。【典型意义】“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是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问题。本案中,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指导监督作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精准施策,相关执法部门联合助企整改到位,以低成本消除违法状态,为企业营造了安心干事、放心发展的营商环境,也为有效凝聚不同执法条线合力,破解执法标准冲突等现实问题提供了实践借鉴。案例三山东某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关键词】环境污染监督指导返还扣押设备【基本情况】2025年4月,有居民向山东某县镇政府投诉某棉业公司生产经营中产生粉尘及噪音污染,经立案调查后,镇政府扣押了企业生产设备。该企业认为扣押生产设备不合理,造成其面临生存危机,遂向某县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反映情况。工作专班研判后,决定由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协调处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迅速响应,全面了解有关情况,经调查核实、深入研判,认为镇政府没有相关行政强制权,也没有将该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权机关处理,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镇政府执法不合法问题作出限期整改的监督意见,要求三十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执法行为。2025年7月,镇政府主动退还了扣押的生产设备。同时,为消除企业和周边居民的矛盾根源,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主动协调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指导企业实施工艺改造,加装高效除尘设备和隔音设施,调整生产时段,有效解决了粉尘和噪音扰民问题。【典型意义】环境执法当“严”,服务企业要“优”。执法监管既不能违法,也不能打折扣,本案的处理既及时纠正了违法的执法行为,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的法定要求,督促企业依法进行整改,同时避免了加重中小微企业负担,平衡了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关系,实现了群众满意与企业安心生产的双赢。案例四河南某市高效运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助力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关键词】知识产权协同服务助企发展【基本情况】专项行动期间,河南某市科技有限公司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专利获权周期长和核心技术遭抢注的问题长期困扰企业,近年来有3个专利被抢注,损失研发成本近百万元,市场份额拓展受阻,严重制约企业规模化发展。市场监管局了解后,第一时间深入企业调研,并请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参与协调处理。【协调处理】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对接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专利预审职能,建立专利申请绿色通道,指导撰写专利申请文本,帮助企业快速获得专利授权,专利授权时间从原有的18个月缩短为2个月。同步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提供包括专利挖掘、快速审查通道对接、侵权风险预警、维权咨询辅导、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在内的“一站式”全链条服务。针对企业核心技术秘密被侵权的问题,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协调有关部门上门开展服务,帮助企业梳理相关证据材料,采取有效维权措施。目前,该企业11件发明专利通过专利预审通道快速获权,相关技术已形成专利保护矩阵,在市场竞争中重获主动权。【典型意义】规范且高效的行政执法,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经营主体进一步释放活力的强有力保障。本案中,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托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创新服务模式,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典型案例,是落实“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成功实践。案例五湖南某市探索就餐高峰期车辆停放差异化管理新举措【关键词】交通安全分类管理执法精细化【基本情况】2025年5月,湖南某市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组织召开“制造名城·法企面对面”座谈会,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市餐饮行业协会反映,中晚餐高峰时段消费者常因违停被罚,不仅影响就餐体验,还易引发矛盾,影响了餐饮行业有序发展。工作专班对此认真研判后,决定由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牵头研究处理。【协调处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组织餐饮行业协会、企业代表与停车场经营企业恳谈协商,确定实行餐饮企业特殊时段道路停放车辆分级分类管理政策。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餐饮行业协会提交的需求名单选取符合条件的区域,12:00-14:00和18:00-20:00时间段内停放于此区域餐饮门店门前道路的车辆,如不影响道路行驶安全、通畅,且遇到交通拥堵等需要劝离车辆的情形时可以立即驶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有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停车场经营企业也同步实行停车位分区、分时段的优惠政策。政策发布以来,社会反响热烈,餐饮门店用餐的客流量明显增加。【典型意义】道路交通安全是红线,但不能简单地“一抓了之”“一罚了之”,必须兼顾执法力度和温度。本案中,执法部门探索差异化管理,在安全前提下为特定路段两小时内轻微违停“松绑”,既守住了交通安全底线,又体现了城市交通管理精细化水平的提升,社会反响良好。案例六广西某市轻微不罚助企纾困彰显执法温度【关键词】环境污染赔偿调解不予处罚【基本情况】2025年4月,广西某市个体工商户向12345热线反映,其钓鱼场出现大量死鱼。市生态环境局经检查发现,系上游某企业自备水厂使用次氯酸钠进行消毒作业,尾水排放流入鱼塘造成水质余氯超标所致,依法应予处罚。该企业以违法行为轻微且生产经营困难为由,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减轻处罚。【协调处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向涉事企业发出违法预警提示,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并就案件后续处理向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征求意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主动协调推进案件办理,会同生态环境局,多次组织排污企业和受害者进行调解,积极推动企业赔偿钓鱼场损失29.4万元。鉴于涉事企业系初次违法,用于水源消毒作业的次氯酸钠具有强挥发性,对生态环境影响轻微,并且该企业立即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影响,积极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未造成其他公共利益受损,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其不予处罚。【典型意义】行政处罚目的在于通过规范执法行为、惩戒教育违法行为人,以警示社会公众,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此案中,执法部门以柔性方式引导企业主动担责,在避免企业因行政处罚面临经济、信誉受损的同时,帮助经营户及时弥补损失,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避免了“企业受损、群众不满”的双输局面。案例七陕西全程跟踪督办助力企业收回经营权【关键词】企业经营权跟踪督办复工复产【基本情况】某企业向陕西省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反映,旗下某公司因流动性危机,根据民法典第919条的规定签订三方《委托管理协议书》,由所在地某县经贸局托管半年。托管期间,县经贸局违背企业意愿变更公司董事会、章程等,导致托管到期后企业无法收回公司经营权,公司面临停产困境。工作专班将此问题线索交省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重点督办。【协调处理】省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组织相关部门和法律专家认真研判,确定重点督办事项,转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进一步核查。2025年4月30日,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就企业反映的涉及公司章程修改备案等问题召开专项督导会,督促托管单位(某县经贸局)向企业移交被托管公司的经营权。经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持续跟踪督办,目前,该企业正式收回被托管公司的经营权,千余名员工企业复工复产,为企业挽回资产40余亿元。【典型意义】本案体现了司法行政机关主动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担当。通过快速响应、重点督办、专项协调,有效解决企业经营权回收难题,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挽回巨额资产,既保障了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涉企纠纷的高效化解提供了实践范例。案例八新疆某开发区“协调+服务”模式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关键词】城市发展部门协同助企纾困【基本情况】专项行动期间,新疆某市专项行动工作专班通过走访企业发现,某啤酒企业因噪音扰民问题经常遭到周边居民投诉,大货车违反禁行规定被处罚的事情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经了解,随着城市的建设发展,企业厂区所在位置由偏远城郊变为城市区域,噪音污染、货车禁行等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新问题。工作专班将此问题移交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牵头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协调处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牵头协调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多个部门开展联合现场调研,分析研判并提出解决方案。针对运输装卸及车辆通行产生的噪音问题,在厂区附近划定专门停车区域,加装隔音设备,明确10:00至19:00为作业时段;针对大货车禁行问题,实行限时错峰通行,将每日0:00至7:00设置为大型货车通行时间,保障企业合法合规运输作业。同时发现该企业冷库制冷剂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主动协调应急管理局,指导企业将制冷剂由危化物品转换为较为安全且成本低廉的新型制冷剂,确保企业安全发展。【典型意义】让企业轻装上阵、放心干事、大胆发展是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应有之义。此案中,司法行政机关聚焦部门、群众、企业三方需求,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在规范市场秩序的同时,通过优化监管方式、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政策制度等举措共同助企纾困,达到政府有为、企业有感、群众有获。【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23 10:13:04

司法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司规〔20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8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以及相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提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事项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律师事务所,是指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律师事务所。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全国律师行业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解决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律师行业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检查律师行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处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建议;(二)发现律师事务所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执业活动,将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有权机关处理;(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第四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反洗钱调查,涉及律师事务所的,必要时可以请求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请求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检查。第五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全国律师行业反洗钱自律管理,制定并督促落实律师行业反洗钱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引。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在司法行政部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下,开展本地区律师行业反洗钱自律管理:(一)指导、督促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要求律师事务所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二)开展律师行业反洗钱研究、宣传和培训;(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本办法以及行业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四)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开展律师行业洗钱风险评估,适时发布洗钱风险提示。第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会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沟通机制,为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获取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名单等反洗钱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律师事务所设立以及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合伙人时落实反洗钱审查要求,对设立人、负责人、合伙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规定处理。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事项的,应当根据本所规模、组织形式、洗钱风险等实际情况,采取预防和监控措施履行反洗钱义务。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与本所洗钱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洗钱风险评估、当事人尽职调查、当事人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部审计和检查、宣传培训、反洗钱信息保密等。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指定专人负责本所的反洗钱工作。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评估本所洗钱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措施管理和降低已识别的洗钱风险。洗钱风险评估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发生变化,或者即将推出新产品、新业务,使用新技术,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事项的,应当及时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洗钱风险。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当事人尽职调查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一)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事项法律服务;(二)有合理理由怀疑当事人及其委托事项涉嫌洗钱活动;(三)对先前获得的当事人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律师事务所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的,应当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前或者委托事项终结前完成。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当事人特征和委托事项的性质、洗钱风险状况,确定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措施的程度和具体方式,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匹配的尽职调查措施。律师事务所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的,可以通过查验自然人的身份证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受益所有人信息等方式,识别、核实当事人以及受益所有人的身份;留存以上材料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委托事项的目的和性质等相关信息。由他人代理办理委托的,还应当核实代理关系,识别并核实代理人的身份。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发现当事人使用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疑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经进一步核实后,仍无法确认当事人身份的,应当拒绝提供或者终止法律服务。当事人拒不配合律师事务所采取合理的当事人尽职调查措施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拒绝提供或者终止法律服务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十五条对于存在长期委托关系等情形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关注当事人的风险状况、委托情况和身份信息变化,开展持续的当事人尽职调查。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特征、委托事项内容、资金或者资产来源和用途等因素,对下列当事人及其委托事项采取与洗钱风险相匹配的强化当事人尽职调查措施:(一)来自洗钱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二)属于国家司法、执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发布的涉嫌洗钱以及相关犯罪人员;(三)属于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密切关系人;(四)当事人委托的经营融资、股权投资等领域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及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等明显异常的;(五)其他存在较高洗钱风险的情形。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风险情形采取相匹配的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强化尽职调查措施:(一)采取合理措施获取委托代理事项相关信息,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二)加强对当事人以及委托事项的监测分析;(三)提高对当事人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审查和更新频率;(四)与当事人建立、维持委托关系或者提供法律服务前,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同意。经强化尽职调查后,律师事务所认为当事人超出洗钱风险控制水平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或者终止委托关系。如果怀疑当事人涉嫌洗钱,并且继续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会导致发生泄密事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不继续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但应当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结合当事人特征、委托关系、委托事项性质等,经过洗钱风险评估或者具有充足理由判断当事人、委托事项的洗钱风险较低时,应当采取与洗钱风险相匹配的简化尽职调查措施。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时,至少应当核实、记录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身份基本信息。对已经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审查其风险状况。发生洗钱风险增加等情形变化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依托第三方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的,应当评估第三方的风险状况及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能力。依托第三方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的最终责任仍由律师事务所承担。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当事人身份资料、业务档案以及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中获取的资料,包括当事人身份信息、委托书、收费凭证、证据材料、调查材料、有关法律文书等。当事人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在委托代理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十年。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当事人、委托事项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当事人或者委托事项涉及其他公民、组织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应当依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律师事务所在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时,仅限于提供与洗钱直接相关的信息,可以不提供通过当事人获取的信息。律师事务所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应当按照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一)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由其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二)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经核查发现委托人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的,应当依法立即终止法律服务,按照规定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报告。对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还应当执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所洗钱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反洗钱内部审计和检查工作内容,或者在内部审计和检查中包含与洗钱风险管理需求相适应的相关内容,持续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第二十五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反洗钱公益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律师行业防范洗钱风险能力和水平。司法行政部门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所人员持续开展反洗钱宣传教育培训,并配合做好反洗钱普法宣传。第二十六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当事人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工作,受法律保护。第二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内地与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大陆和台湾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反洗钱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律师行业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22 10:28:29

2025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法律知识培训顺利开班

9月20日,司法部举办的2025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法律知识培训在广东省深圳市顺利开班。报名参加2025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港澳律师参加培训。推进港澳律师大湾区内地执业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策部署,支持港澳律师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此次培训将以线下线上相结合方式举办,其中线下培训主要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宪法、港澳基本法等进行授课。参训港澳律师普遍表示,通过培训进一步增进了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加深了对国家发展成就的认识,希望能够顺利通过考试,更好为国家法治建设添砖加瓦。【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22 10:27:25

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模拟答题系统上线

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定于10月12日举行,为便于广大考生适应计算机化考试答题方式,熟悉计算机化考试答题要求,司法部于9月20日发布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模拟答题系统。敬请关注!考生可登录司法部官网(www.moj.gov.cn)进行模拟答题。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22 10:23:57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25年度启动仪式在京举行

近日,“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25年度启动仪式在司法行政学院举行。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出席会议并讲话,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李明征就做好“1+1”法律援助工作提出要求,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理事长赵大程主持启动仪式。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近年来,“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实现了服务覆盖面扩大、服务事项范围拓展、服务效能提升,“1+1”志愿者精神得到进一步传承和弘扬。下一步,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践行法治为民宗旨,以法治方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弘扬志愿精神,展现新时代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良好风貌。启动仪式上,“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代表作了发言。据了解,“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自2009年项目实施以来,已连续16年向中西部18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470多个县(区)派出法律援助志愿者25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45万余件,开展普法宣传和法治讲座2.95万余场次,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6.1万余起,为受援群众挽回经济损失或取得合法经济利益54.5亿余元。【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22 10:22:54

贺荣会见蒙古国法律与内务部部长蒙赫巴特尔

9月19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蒙古国法律与内务部部长蒙赫巴特尔一行。9月19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蒙古国法律与内务部部长蒙赫巴特尔一行。双方就进一步加强两国法律和司法领域交流互鉴,完善常态化沟通合作机制,深化民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法律服务等方面务实合作进行了深入交流。摄影满博【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9-22 10:21:12

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成绩于9月19日公布

司法部发布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明确客观题考试成绩于2025年9月19日公布。公告明确,应试人员可自9月19日0时起通过司法部官网、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在司法部官网打印成绩通知单。公告同时明确,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放宽地区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其中,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和甘肃临夏州以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规定的放宽地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此外,通过2024年、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的人员,可于9月19日8时至9月23日18时登录司法部官网报名参加2025年主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将于2025年10月12日举行。【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5-09-19 09:56:45

司法部支持在香港组建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联会

为稳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试点工作,充分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专业作用,司法部支持在香港组建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联会,向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就近提供联络服务、组织开展活动等,支持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更好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服务国家发展大局。【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5-09-17 16:01:47

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今年3月以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随着专项行动不断深入,全国涉企行政检查数量大幅下降,精准发现问题水平有效提升,为企业退还违法收费、依法变更或解除冻结账户,解决了一批企业关切的执法标准不一致、信用修复难等急难愁盼问题,动真碰硬整肃执法队伍纪律作风,依法查处一批“吃拿卡要”“粗暴执法”和执法不作为案件,将一批不具备执法资格、严重违规人员清除出执法队伍,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责。这次专项行动中,各地各部门形成了不少为民办实事的好做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的典型案例,司法部将分批向社会发布。本批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乱罚款、乱查封、违反执法行为规范、裁量不当、执法不作为等问题,从不同方面展现了专项行动的工作成效,可以为各级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和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深入开展专项行动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借鉴。一是强化监督违法执法行为。严格规范执法是高质量执法的重要保障。案例1中,四川某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通过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发现并纠正区市场监管局“罚款缴入本局账户”的违法行为,推动本地市场监管全系统落实罚缴分离制度,从源头防范趋利性执法。案例2中,湖南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对滥用职权、参与搭车收取会费的执法人员,作出取消执法资格、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强化“执法权不可滥用”的红线意识。案例3中,江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通过信息协作共享,发现并纠正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违规检查、基本执法程序缺失等问题,为拓宽问题线索收集渠道提供思路。案例4中,广西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通过跨部门会商、请教上级主管部门等方式,精准界定法律适用范围,纠正了执法部门扩大执法权限、随意扣押财物的错误行为。二是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滥用行政裁量权、类案不同罚是企业反映强烈的“痛点”。各地对于执法标准不一致、裁量权基准不完善等问题,通过个案监督推动裁量标准统一,实现“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案例5中,吉林某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指出卫生健康局裁量不当,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推动执法机关重事实、守标准。案例6中,河南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针对同类违法案件处罚差异过大的问题,监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整改,维护法律适用统一性。三是纠治执法不作为。行政执法既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各地聚焦执法部门监管缺位、该严不严等问题进行纠治,推动落实执法责任。案例7中,新疆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责令城市管理局限期履职,纠正办理企业许可申请“不告知、不处理”的不作为行为,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权益。案例8中,山东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监督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不严,针对小区飞线充电隐患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加强执法监督,有效督促县消防救援大队积极整改,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切实履行执法职责。下一步,司法部将督促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履行好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职责,会同各地、各部门发挥好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的作用,持续狠抓问题纠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持续推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走深走实,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目录1.四川某区监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执行罚缴分离案2.湖南某市监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案3.江西某县监督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违规执法案4.广西某市监督县住建局乱扣押案5.吉林某区监督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裁量不当案6.河南某市监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错误适用裁量权案7.新疆某县监督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不作为案8.山东某县监督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监管不到位案案例一四川某区监督区市场监管局未执行罚缴分离案【关键词】市场监管备案审查罚缴分离【基本案情】2025年3月,四川某市某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通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发现,该区市场监管局在2025年1月对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求当事人将罚款直接缴纳至该局账户,涉嫌未执行罚缴分离有关规定。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决定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全面调阅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以来作出的行政处罚案卷,并询问有关人员。经核实,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该局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均告知当事人将罚款缴纳至本局账户,再由该局将罚款转入财政专户。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要求区市场监管局限期整改。区市场监管局按要求整改的同时,在系统内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培训,以案促改、举一反三、自查自纠,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典型意义】“罚缴分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障公正执法。本案中,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将罚款缴入本局账户,不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容易滋生趋利性执法等问题。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启动监督程序,监督由点到面,由个案延伸至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以来所有处罚案卷,溯源问题根本,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监督其整改到位,切实将监督效果转化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效。案例二湖南某市监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案【关键词】市场监管滥用职权监督合力【基本案情】2025年3月,湖南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接到企业投诉反映,2024年1月和2025年1月,某县酒业协会会长邀请县市场监管局某执法人员到多家烟酒商店进行普法宣传,期间,该协会会长借机收缴会费并邀请部分商户加入协会。该执法人员明知自身行为违反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规定,但对该行为事先未拒绝、事中未制止、事后未报告。针对此问题,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向该县10余家烟酒商店进行核实,企业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向该县市场监管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决定取消涉事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对该执法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同时,县市场监管局迅速落实整改要求,开展警示教育,开展执法边界与职责专项培训,教育执法人员从该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强化责任担当。【典型意义】执法人员对执法边界认识不清、纪律意识淡薄,滥用职权,会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本案中,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积极发挥作用,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凝聚监督合力,对滥用职权的执法人员形成有力震慑,起到了“办理一案、规范一域”的效果,释放出严格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坚决纠治扰企痛点和保障小微主体合法权益的强烈信号。案例三江西某县监督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违规执法案【关键词】交通运输违规执法取消执法人员资格【基本案情】2025年3月,江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根据县纪委监委提供的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发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某未经批准违规对出租车实施行政检查,涉嫌违反两人以上执法、出示执法证件、履行告知义务等有关规定,且在出租车司机准备录音录像时,放任同行人员抢摔司机手机。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决定依法对此问题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向相关人员询问了解情况后查明,刘某违规执法行为属实。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县交通运输局制定切实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县交通运输局根据监督意见,取消了刘某执法资格,并将问题线索移送至县纪检监察机关,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刘某记过处分。在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的监督指导下,一方面,县交通运输局深刻剖析问题根源,举一反三,完善内部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另一方面,该县以此案为典型,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典型意义】遵守法定程序,严格确保程序正义,对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本案暴露了执法人员程序意识淡薄的突出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与县纪检监察机关协同处理,严肃问责,对执法人员形成震慑。同时,该县由点及面,深挖问题源头,加强制度建设,印发相关文件,做到“整改一个、规范一批”,切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案例四广西某市监督县住建局乱扣押案【关键词】共享电单车占道许可扣押跨部门会商【基本案情】2025年5月,某共享单车公司向广西某市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反映:县住建局在与该公司合作协议到期后,要求其收回所有车辆,恢复城市道路原貌。其后又以该公司未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行政许可有关手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为由,扣押该公司800余辆共享电单车,并拟对其处以罚款。该公司认为县住建局处罚不合理,涉嫌乱扣押,向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反映情况。由于本案涉及多层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工作专班决定由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提级办理,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与该市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进行研究,并与自治区住建厅、发展改革委进行沟通。经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认为,共享单车停放不属于《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所称的“占用城市道路”的情形,不需要办理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县住建局以该公司未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行政许可有关手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为由,扣押该公司共享电单车并拟对其处以罚款的行为,无相关法律依据。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责令县住建局立即纠正不当执法行为。目前,县住建局已退还所扣共享电单车,并撤销拟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立案。【典型意义】扩大执法权限、随意扣押财物是典型的乱执法行为。本案中,针对新业态执法中的法律理解和适用范围,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通过跨部门会商、请教上级主管部门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依法督促执法部门纠正乱执法问题,有效约束执法的随意性,明确法律适用边界,确保类似新业态执法行为有统一、明确的标准,为市场提供稳定、公正、透明的规则预期,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市场公平秩序,提升了行政执法公信力。案例五吉林某区监督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裁量不当案【关键词】案卷评查非法行医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裁量不当【基本案情】2025年4月,吉林某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在集中评查重大行政处罚案卷时发现,区卫生健康局以非法行医为由给予当事人罚款4.4万元的行政处罚中,认定违法事实持续时间的证据不清,且能作为证据确定的违法收入仅为一笔500元转账收款。针对此问题,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组织执法监督人员、法律顾问对案件进行研究,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裁量基准适用不准确、处罚畸重问题。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对区卫生健康局不当处罚决定进行纠正。区卫生健康局高度重视,根据监督意见,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并组织执法人员重新调查,固定证据,严格按照行政裁量基准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典型意义】证据不足、裁量不当,是乱罚款的重要表现之一。处罚畸重不仅直接侵害了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本案中,区卫生健康局在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的监督下积极组织整改,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流程,强化了内部合法性审核,有效避免了类似问题重复发生。提醒执法部门必须恪守法治底线,严格落实行使裁量权制度,让每一个行政处罚决定都能经得起法律检验。案例六河南某市监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错误适用裁量权案【关键词】类案不同罚案件评查自行纠错【基本案情】2025年3月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开展后,河南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抽查时发现,2024年4月,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的两起非法占地行政处罚案件,情节相似,但罚款计算的裁量标准相差两倍以上,存在同类案件处罚标准不一致问题。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启动执法监督程序。【监督处理】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经调阅相关执法案卷和询问案涉当事人后认为,两起案件违法事实和非法占地性质基本相同,但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较大差异,相关执法文书中也未载明当事人具备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以及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存在同类案件处罚标准不一致问题。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整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要求,综合考虑当事人整改情况以及危害后果等因素,撤销了不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典型意义】不正确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类案不同罚、过罚不当是典型的乱罚款行为。本案中,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通过抽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时发现乱罚款问题,依法督促执法部门自我纠偏、主动纠错,约束执法随意性,确保法律适用统一,使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得到同等处理,有效防止选择性、歧视性执法,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提升了法治权威。案例七新疆某县监督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不作为案【关键词】申请许可不履行法定职责限期整改【基本案情】2025年4月,某建材公司向新疆某县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反映,县城市管理局收到该公司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申请后,未告知其材料是否齐全,也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存在不依法履职问题。县工作专班通过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平台,将该问题交由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向建材公司、县城市管理局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经调查核实,县城市管理局收到企业行政许可申请后,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该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处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相关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县城市管理局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县城市管理局根据监督意见,认真履职,依法受理并通过该企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申请,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典型意义】落实行政许可限时办结、一次告知等制度,是提升执法服务水平的基本要求,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本案中,城市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反映出部分执法人员业务素养不高、服务意识淡薄及执法机关内部监督缺位等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落实专项行动工作要求,通过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精准监督、全程督办,及时纠正行政不作为,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案例八山东某县监督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监管不到位案【关键词】电动车充电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监管不到位【基本案情】在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山东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与12345热线加强联动,广泛收集问题线索。2025年4月,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筛查12345热线工单发现,某物业公司反映小区地下停车场存在飞线给电动车充电现象,县消防救援大队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启动监督程序。【监督处理】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通过现场走访、调取执法案卷、询问有关人员后,调查核实:县消防救援大队虽然进行了现场检查,但仅对个别情节严重的住户下达了责令改正文书,并未跟进后续整改情况,也未对其他安全隐患进行有效处置。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执法不严问题限期整改。目前,县消防救援大队重新对该小区进行执法检查,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置。同时,在全县范围内部署开展飞线充电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以严格规范的消防执法检查,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典型意义】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任何不作为和乱作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针对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不严,执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以点带面、以案促改,实现了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和群众企业满意度“双提升”。【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9-16 09: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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